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說明:

  1. 申請補助之個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就補助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主動檢附於申請補助文件內據實表明,申請人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受理補助單位流程圖

↓檔案下載:
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填寫範例

 

*相關連結:

*教育處   *人事處   *建設處   *農業處 *民政處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   *家畜疾病防治所  *警察局 *消防局 *社會局 *環保局  *文化觀光局

*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如有問題請洽:政風處/黃先生 ☏05-3620123轉8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