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 |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消費者保護爭議調解等事項。 |
本府設十四處, 民政處、 教育處、 經濟發展處、建設處、 水利處、 農業處、勞工暨青年發展處、 地政處、 新聞行銷處、行政處、綜合規劃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