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
府教社字第59580號函頒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車,系指本府所轄各公私立學校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在本府辦理立案之幼稚園、
托兒機構之幼童專用車。
三、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辦理下列事項:
1.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2.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校車新領牌照或校車過戶後之備查事宜。
(二)購置校車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依規定行政程序申領校車牌照。
2.依規定定期檢驗校車。
3.校車車身顏色、標識,應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檢驗合格。
4.應備妥校車保養紀錄表,以供各主管單位查驗。
四、申請購置校車,應檢附本府同意書及相關資料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向本府(
教育處、社會處)報備。
五、幼稚園、托兒機構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它種車輛替代。
六、幼童專用車超過出廠10年者,應即汰換,不得當校車繼續使用。
七、校車車身顏色及慓識如附件一。
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除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外,其餘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且不得塗蓋車體兩側原有之標識。
八、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兩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0.8或矯正目力達1.0以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150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90至160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在50至100毫米汞柱外,並
須經醫師檢查該2種壓力比例適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7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項之標準者,應即
停止駕駛工作。
九、校車專供接送學生(幼童)其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並應擇
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幼童專用車並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十、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機構負責人對校車駕駛人應督導管理。
十一、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及檢測,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
於保養紀錄卡(如附件二)載明以備檢查。
學校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機關查核符合乙種汽車修理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
校車之保養事宜。
十二、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得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結果追蹤備查。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