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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福利科
電話 05-36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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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校外課後托育中心輔導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89社福字第005082號函頒發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需求,提供就讀國民小學兒童健康安寧之校外課後活
  動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安親班之服務內容應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補習班。
三、安親班業務依下列規定劃分輔導管理權責:
(一)前點第一項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每週活動總時數2分之1以上者
   應冠以才藝中心名稱立案,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主管,其輔導管理要點由
   教育局另訂之。
(二)非屬前款情形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主管。
   安親班經核准立案者,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班址內之明顯處,並對外懸掛銜牌。
四、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8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不在此限。
五、申請設立安親班其用地應符合下列使用分區之使用(使用地之容許使用)規定:
(一)都市土地除計劃說明書另有規定外,為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應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考量實際需要審核核可)、農業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非都市土地甲、乙、丙建築用地集遊憩用地。
六、安親班需有固定所址,其建築物以地面層至四樓為限。但附帶使用地下1樓作為第七點第二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其面積未過該三款於地面樓層使用總面積之2分之1,且不影響兒童
  身心健康並符合消防、建管、衛生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供安親班使用之總面積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20平方公尺,且扣除辦公室、廚房、廁所及樓梯
  後,每1名兒童不得少於2平方公尺。
  安親班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或遊戲場。
(二)圖書、康樂用具及保健設施。
(三)自習室或才藝教室。
(四)消防設備。
(五)盥洗設備。
八、安親班招生名額應根據建築物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30人。
九、安親班置主任1人,並得設教學、保育及行政組,各置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
  安親班每班應置保育人員或導師1人,並得置教師若干人。
十、安親班主任為專任,除應年滿20歲,身體健康無不良紀錄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資格之一。
(二)具有幼稚園園長資格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之相關訓練合格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才藝教學各科技能之一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幼教工作兩年以上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教學組及保育組組長應具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
行政組組長應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
導師、教師應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之一。
保育人員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或幼稚園教師資格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資格之認定由教育局審查。
十一、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安親班,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1式4份: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安親班平面圖、位置圖、平面圖需以平方公尺註明。
(四)土地權利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建築改良物使用執照及使用權。
(五)安親班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安親班組織表、工作人員簡歷冊及學經歷證明。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者,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受理立案申請後,應由社會處會同建管、地政、消防、教育及衛生等相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依嘉義縣校外課後安親班申請立案檢查各項目參考表規定辦理。
已立案之托兒所於原址辦理以扥育為主之安親班業務,應向本府申請備案毋須重新申請立案。
十二、收費及退費標準由申請者訂定,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十三、本府對於轄區內之安親班之各項事務,應派員或隨時抽查考核,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四、安親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條件者,本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改善。
(三)核減招生人(班)數。
(四)停止招生。
十五、未經核准立案而以安親班或類似安親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相關法規辦理;其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安親班得提供交通車接送學生,其購置及管理應依校車管理要點辦理。
十七、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社會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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