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
壹、緣起:隨著社會結構轉型,托兒需求日益殷切,如何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使幼兒家庭無
後顧之憂,係當前推動兒童福利的重要課題。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地
方政府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托育機構服務品質,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訂定本
規範。
貳、目標: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機構營運實務之了解,以作為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據以提昇
服務品質。
參、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肆、評鑑對象: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
伍、評鑑小組:主辦單位應籌組評鑑小組負責評鑑作業,其組成人數至少應有三分之一具備下列資
格要件之一:
一、教授兒童福利或托育服務課程三年以上之專家學者。
二、績優托育機構之主管人員且具有五年以上教保經驗者。
陸、評鑑方式:
一、主辦單位每年應依當地機構性質、數量、規模等實際情形採分年、分區、分級、分組
等方式,實施機構自評、評鑑小組初(複)評等評鑑作業。
二、評鑑小組應撰寫受評機構個案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報請主辦單位分送受評機構據以改
善。
三、評鑑小組應撰寫整體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報請主辦單位備查,並由主辦單位轉報本局
。
四、主辦單位應公佈評鑑結果。
柒、評鑑內容:
由主辦單位依評鑑對象參採下列評鑑項目訂定:
(壹)托嬰中心:
一、行政管理(參考細項如附表一)。
二、教保活動(參考細項如附表二)。
三、衛生保健(參考細項如附表三)。
四、自訂項目。
(貳)托兒所
一、行政管理(參考細項如附表一)。
二、教保活動(參考細項如附表二)。
三、衛生保健(參考細項如附表三)。
四、自訂項目。
(參)課後托育中心
一、行政管理(參考細項如附表一)。
二、教保活動(參考細項如附表二)。
三、衛生保健(參考細項如附表三)。
四、自訂項目。
捌、獎勵與輔導:
一、經評鑑績優之機構,主辦單位應予獎勵。
二、經評鑑辦理欠佳之機構,主辦單位應組織輔導小組協助其改善,並將其納為下一次評
鑑之優先對象。
玖、經費來源:主辦單位自籌。
拾、本規範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