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另依本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托兒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文件1式3份向本府申請立案;經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辦理收托業務。因此,凡欲創設托兒機構者,均需具備申請書及必要表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二、申請立案必備表件:
(一)、申請書。(
範例一下載)
(二)、托兒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基本資料。(
範例二下載)
(三)、托兒機構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200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及總面積
)及位置圖。
(四)、托兒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範例三下載)
(五)、托兒機構組織章程及收托辦法。(
範例四下載、
範例五下載)
(六)、工作人員一覽表及學經歷證明、體檢證明。(
範例六下載)
(七)、土地及房舍證明:
1、土地部分應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
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
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房舍應符合托兒機構用途之使用執照,建築籃圖;其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如係租借
應附租賃契約書(租借期限至少須3年以上,並送地方法院公證)影本。
財團法人設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備以下文件1式3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四)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上開表件1式3份,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主辦單位派員勘查合格者,發給立案證書。
四、申請立案流程表:
創辦人向縣政府社會處申請立案>
縣政府社會處審核立案表件是否齊全 ,缺漏者通知補正>縣政府社會處會同消防、工務及衛生等相關單位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