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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行政院95年5月23日院臺內字第0950021171號函同意
內政部95年5月29日台內童字第0950840068號函核定
一、內政部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
   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三、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
   該縣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
(二)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五倍者,依台灣省之比例核計。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五)不符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四、本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五、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
  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期間或期滿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政府社會處或縣(市)
  政府應協助其申請其他補助或結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
七、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
  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八、直轄市政府社會處、縣(市)政府應依本計畫訂定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九、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
  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
  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
十、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
  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十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
   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三十。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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