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凡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
(1)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兒童及少年。
(2)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本縣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料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
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
7.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內容: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6歲或已滿6歲,但未
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250元,每月最多8次
為限。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限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
歲之兒童、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經本府安置於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寄
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卡之兒童、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4)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助新台1,500元
,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8萬元;弱勢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助7
50元,每年最高補助9萬元。
(5)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全額補助。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
,且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最高以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8)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全額補助(本
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及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且不含指定醫生、護士、病房費等)。
(9)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
(2)其他申請項目應備相關文件。
申請辦法:
申請人應於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三個月內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兒童保護個案及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公私立機構及寄養家庭者由社工員、受託人或受託機構檢具查定表併同應備文件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