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 對象 |
違法事實 |
法條依據 |
裁罰內容 |
統一裁罰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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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行 為 人 |
犯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 1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 2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犯罪 行為人輔導 教育辦法第 三條。 |
輔導教育課程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判刑內容 | 輔導教育時數(小時) |
| 處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者 | 十二 | ||||
| 處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 十六 | ||||
| 處三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 二十 | ||||
| 處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 二十四 | ||||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二十八 | ||||
| 犯 罪 行 為 人 |
1不接受主管機 關輔導教育或 接受時數不足 者。 2經再通知仍不 接受者。 |
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 |
1處新台幣六 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 鍰。 2經再通知仍 不接受者, 得按次連續 處罰。 |
經通知,不接受輔導教育者 | 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接受輔導教育。 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並再限一個月內接受輔導教育。 再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參加為止 。 |
| 經通知,已接受輔導教育,但時數未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者。 | 通知補足時數,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八千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補足。 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六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個月內補足 。 再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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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通知,已接受輔導教育,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 通知補足時數,但不接受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補足。 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個月內補足 。 再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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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 藥師、 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處新台幣 六千元罰鍰 |
|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 處新台幣 一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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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悉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 | |||||
| 1知悉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之犯罪嫌 疑者,未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第六 條所定之單位報 告者。 |
處新台幣 一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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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悉第二十七條 至第二十九條之 犯罪嫌疑者,未 向當地主管機關 或第六條所定之 單位報告者。 |
處新台幣 二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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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悉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十 三條至二十六條 之犯罪嫌疑者, 未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第六條所定 之單位報告者。 |
處新台幣 三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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