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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電話 05-36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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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嘉義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違反本條例之事件,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所示;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裁罰基準,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
裁罰
對象
違法事實
法條依據
裁罰內容
統一裁罰基準




犯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1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
2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犯罪
 行為人輔導
 教育辦法第
 三條。
輔導教育課程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判刑內容 輔導教育時數(小時)
處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者 十二
處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十六
處三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二十
處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二十四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十八




1不接受主管機
 關輔導教育或
 接受時數不足
 者。
2經再通知仍不
 接受者。
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
1處新台幣六
 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
 鍰。
2經再通知仍
 不接受者,
 得按次連續
 處罰。
經通知,不接受輔導教育者 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接受輔導教育。
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並再限一個月內接受輔導教育。
再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參加為止
經通知,已接受輔導教育,但時數未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者。 通知補足時數,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八千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補足。
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六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個月內補足

再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
經通知,已接受輔導教育,達原處分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通知補足時數,但不接受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補足。
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個月內補足

再限期後仍不接受者,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
醫師、
藥師、
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處新台幣
六千元罰鍰
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未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處新台幣
一萬元罰鍰
知悉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  
1知悉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之犯罪嫌
  疑者,未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第六
  條所定之單位報
  告者。
處新台幣
一萬元罰鍰
2知悉第二十七條
 至第二十九條之
 犯罪嫌疑者,未
 向當地主管機關
 或第六條所定之
 單位報告者。
處新台幣
二萬元罰鍰
3知悉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十
 三條至二十六條
 之犯罪嫌疑者,
 未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第六條所定
 之單位報告者。
處新台幣
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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