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一) 醫療費用
1.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驗傷診斷書影本、收據正本、知會單
等相關文件。
2.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3. 申請方式:直接向本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4.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電話:3620900 傳真:3620372)
5. 備註: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補助以新台幣三仟元為上限。
(二) 緊急生活費用
1.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文件。
2.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3. 申請方式:直接向本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4.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電話:3620900 傳真:3620372)
5. 備註:依本縣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三) 訴訟費用
1.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
2. 申請期限:提出或進生訴訟之事實三個月內。
3. 申請方式:直接向本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4.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電話:3620900 傳真:3620372)
5. 備註: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補助最高以二萬元為限;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補助最高以三萬
元為限。
(四) 律師費用補助
1.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
2.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3. 申請方式:直接向本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4.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電話:3620900 傳真:3620372)
5. 備註:每案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四萬元為限。
(五) 心裡復健費用
1.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驗傷診斷書影本、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
2.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3. 申請方式:直接向本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4.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電話:3620900 傳真:3620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