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5月修正(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94年8月5日始施行)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性侵害被害人解決經費、醫療、心理、生活、法律等方面
之困境及度過危機,以確保被害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
特別法之犯罪被害人。
三、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
四、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五、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二)緊急生活費用。
(三)訴訟及法律費用。
(四)心理復健費用。
六、醫療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補助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其範圍含掛
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類似費用。
2. 特殊藥材、毒打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
補助,最高補助70%。
3.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
(二)檢附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驗傷診斷書影本、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
七、緊急生活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依本縣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
助三個月。
(二)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三)檢送文件: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八、訴訟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 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補助,最高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2. 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補助最高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
(二)申請期限:以提出或進行訴訟之事實三個月內提出。
(三) 檢附文件: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九、律師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 每案檢警偵訊律師費補助最高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2. 每案每一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新台幣3,000元為限。
3. 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新台幣8,000元為限。
4. 每案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新台幣5萬元為限。
5. 律師諮詢費、撰狀補助費與律師補助費重複競合時,依律師補助費為補助上限。
(二)申請期限: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檢附文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向本中
心申請。
十、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學校講師以上師資、社工師、心理師、醫師等專業人士治療費用,
最高補助標準:
1.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1,600元,每次以2小時為上限。
2.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800元,每次以2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
最高補助12次。
3.團體心理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800元,每次以3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12次。
4.個別心理治療、夫妻或家族治療、團體心理治療重複進行時,以團體心理治療費為最高
補助標準。
十一、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地區教學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
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二)被害人未在地區教學醫療院所就醫,得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
收據正本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三)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學校講師以上師資、社工師、心
理師、醫師等專業人士檢附申請書、收據正本及輔導紀錄表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
(四)申請期限: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十二、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助。
十三、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部份申請內政部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