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1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
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
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
二、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四、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第28條第1項: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
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第30條: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 1 款:遺棄。
第 2 款:身心虐待。
第 3 款: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第 4 款: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第 5 款:利用其行乞。
第 6 款: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第 7 款:強迫其婚嫁。
第 8 款: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第 9 款: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10款: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第11款: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
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
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3款: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第14款:其他利用其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第36條第1項: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第 1 款: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第 2 款: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第 3 款: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第 4 款: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